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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购不存在实体店购物的直观性,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店家介绍以及参考别的消费者的过往评价作为参考,在收到货物之后,很可能与自己的想象有很大的差别。这个时候,是否可以退货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这里,佰佰小编提醒消费者以下几点:
首先,本条所规定是“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有些店家以“质量没有问题,就不能退货”等等为借口显然不成立。
其次,七日的起算点是“收到商品”之日,如有退货的需求,应尽快联系店家提出索赔。所以消费者收到商品要及时拆包查看,如果超过七日就丧失了根据本条要求退货的权利(不包括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
再次,有些商品的性质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如“消费者定做“、“鲜...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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