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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购不存在实体店购物的直观性,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店家介绍以及参考别的消费者的过往评价作为参考,在收到货物之后,很可能与自己的想象有很大的差别。这个时候,是否可以退货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这里,佰佰小编提醒消费者以下几点:
首先,本条所规定是“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有些店家以“质量没有问题,就不能退货”等等为借口显然不成立。
其次,七日的起算点是“收到商品”之日,如有退货的需求,应尽快联系店家提出索赔。所以消费者收到商品要及时拆包查看,如果超过七日就丧失了根据本条要求退货的权利(不包括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
再次,有些商品的性质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如“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的“等等。
网购纠纷问题二、店家躲避消失,直接找网站赔偿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现在购物网站繁多,其中很多网站只是提供一个平台采取第三方入驻的方式,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对于店家的真实性往往疏于管理而导致了消费者在网购中权益收到损害后,如果店家消失无踪或者无法联系,使得消费者无法正常维权。新消法对此进行了规定为此,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也需说明,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是的有前提,即无法联系到店家。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首先是找店家协商。
第三、遭遇店家欺诈,可要求三倍赔偿,最低500元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如今由于监管缺陷,电商平台诈骗份子众多,即使被揭穿,其也只同意退货,而不承担其他赔偿;此次《新消法》加大了欺诈情形下的赔偿力度,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
第四、如网购受害者众多,可请求消协提起诉讼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特别对于数额较小的网购,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放弃维权。从另一方面讲,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网购维权的程序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我们建议的维权程序是:
1、找店家协商退货或索赔事宜;
2、店家找不到,或者店家拒绝退货或赔偿,找网络平台投诉;
3、如果网络平台仍然解决不了可以投诉到消协;
4、消协协调不了的案子,可以投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
5、如果以上手段都解决不了,只有起诉到法院。
综上可知,新《消法》针对网购过程可出现的纠纷问题都做了明确界定,消费者在权益遭遇侵害时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购常见骗术
骗局一
利用精美图片。利用“制作精美”的图片来障人耳目是网络购物中最为常见的招数,衣服上的瑕疵被掩饰得一干二净,或者干脆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其实这是一种最容易被避免的骗局,在购买的时候,不要轻信产品宣传册一样的照片,而一定要让卖家出示“实物图片”,并交代要体现细节,如果卖家不能提供,唯一能做的就是放弃交易。
骗局二
价格低廉的诱惑。很多网上商品价格诱人,但当它价格低得离谱时,就要警惕了。应该想想为什么它会这么便宜,特别是名牌产品,因为知名品牌产品除了二手货或次品货,正规渠道进货的名牌是不可能和市场价相差那么远的,贪小便宜往往吃大亏。
骗局三
不合理的买卖条款。有一些网站在买卖合同的时候设置了格式化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买货容易退货难,这些不平等的条款,往往说明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没有退换货等等。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好的产品,想换货或者维修时,就无计可施了。所以在买卖之前一定要看清条款,分清权责,以免购物后吃哑巴亏。
骗局四
网络钓鱼。在这种骗局中,受骗者付款后,骗子往往会称要达到一定量才发货,胁迫买货者继续付钱,而买方一旦按其要求付钱后它就人间蒸发。这是一种网络钓鱼的骗术。网络钓鱼一词最早出现于1996年,起因黑客始祖利用电话线犯罪,因而结合Fishing与Phone创造出了Phishing一词。网络钓鱼的诱饵千百种,包括急迫警告口吻的电子邮件、仿冒的网站、木马程序以及间谍软件等等,它们借口资料过期更新,或者是基于安全理由进行身份验证,从而骗取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和密码。因此如果在买卖中如果发现不正常情况或者卖家有过分要求时应及时中断交易,切莫在卖家的要挟下继续送钱。
骗局五
虚拟的交易。对于虚拟产品的交易有大量的骗局产生,给各种游戏补充点卡或者买卖各种虚拟物品的时候,除了双方直接交易产生的骗局外还有大量伪造的中介网站坐收渔人之利的。在类似上面的骗局中,最常利用的就是在长时间一起玩游戏中建立的信任感,这种骗子先是和你交朋友,和你一起冲级,一起PK,等时间成熟后就开始行骗,更有甚者套出受害人的ID和密码。
骗局六
狡兔三窟。为了使欺骗得逞,骗子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防止被人识破,例如用多个名称、网址,在自己写的工商备案登记信息中加入“该网站正在变更受理中”。在面对如此狡猾的骗子的时候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试探,比如说让朋友去实地看货之类的,这种情况下骗子往往会闪烁其词,应该提高警惕。
315打假维权
315打假维权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央视315晚会揭穿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并且曝光一批不法商家和不良商品,从而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向任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利益集团举起利剑。 |
公司名称: |
网上购物维权 |
公司类型: |
企业单位 (服务商,其他机构) |
所 在 地: |
北京 |
公司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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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未填写 |
注册年份: |
2005 |
资料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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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
已缴纳 0.00 元 |
经营模式: |
服务商,其他机构 |
经营范围: |
全国各地 |
主营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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